1979年在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授权条款”,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这一特殊地位,使普惠制安排合法化。
1995年1月1日WTO成立,特殊和差别待遇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WTO协定中包含了大量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这些条款大多是从GATT1947和其他一些决议、宣言中并入过来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二、特殊、差别待遇
一般而言,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S&D)是指在WTO协议中专为授予发展中成员特别权利,或让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好的贸易待遇的条款。在WTO体制内,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背离WTO体制的一般义务的权利而享有较优惠的待遇。
GATT1947就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引进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经过乌拉圭回合的整合,目前S&D条款遍及WTO各协议中,总计145条之多。在WTO 体系内,WTO大部分协议中都包括了有关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其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至新兴的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另外,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根据WTO秘书处的研究报告,WTO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大体可以分为6类:(1)旨在增加发展中国家贸易机会的条款。GATT1947中的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市场准入待遇的条款在WTO中保留下来,例如GATT第37条要求发达国家尽最大可能保证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包括对削减和取消欠发达国家目前或潜在具有特殊出口利益产品的壁垒给予最优先考虑;1979年的授权条款则允许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惠制待遇等。根据GATT/WTO的制度安排,这些条款目前仍然有效,构成WTO成员方权利义务的一部分。(2)要求发达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协定的一些条款要求发达国家在采用贸易措施时应该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例如《技术贸易壁垒协定》第12条第3款规定,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一致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以确保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一致评定程序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产生不必要的影响。(3)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执行多边贸易规则和纪律时采取一定灵活性的条款。例如《农产品协定》中,发展中国家可以削减较少的关税和补贴,可以维持一般性的投资补贴和给予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农民的农业投入补贴;至于农业出口补贴,发展中国家则不被要求在执行协定期间为降低农产品出口的营销费用而提供的补贴以及出口货物的国内运输和运费征收方面作出承诺。(4)给予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转型期条款。除了《反倾销协定》和《装运前检验协定》外,其他所有的协定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长的履行期限。(5)技术援助条款。例如《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各成员方应以双边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其他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帮助。在《海关估价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等协定中也都有类似规定。(6)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WTO所有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都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同时,也有一些专门针对最不发达成员方的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在《农产品协定》中最不发达国家无需在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和市场准入领域作出削减的承诺;而在《补贴和反补贴协定》中,最不发达国家则被允许使用出口补贴,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