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 本条禁止的是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 但并不禁止其进行广告表演。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 广告代言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在广告中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标示的, 属于以自己的名义, 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 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 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 但对于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受众而言, 属于较为知名, 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 则属于以自己的形象, 也是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 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 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身份的, 则不是以自己的独立人格, 属于广告表演, 不属于广告代言。一般情况下, 如果不满十周岁的普通儿童在广告中不表明身份, 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广告宣传, 只是担任某个广告角色, 进行表演, 不属于广告代言。但是, 不满十周岁的为公众所熟知的童星在广告中即使不表明身份, 由于其形象可以被公众直接辨识, 也属于广告代言, 这是本款所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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