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西亚·柴尔德先生的时代过后很长一段时间,在1750年一个合伙公司建立起来了,它就是现今与非洲进行贸易的商人公司。这个公司第一次明确规定,要负担维持英国在非洲沿岸从布兰角到好望角之间的要塞和驻军的费用,然后又规定该公司只负担从鲁杰角到好望角之间的要塞和驻军的费用。建立这个公司的法令(乔治二世第23年第31号法令)似乎有两个明确的目的:(一)有效限制合伙公司董事们天生所具有的压迫和垄断精神。(二)强使他们尽可能关注要塞和驻军的维持费用,因为这一点原不是他们天生所具有的。但非洲公司则负有这种责任。
对于这两个目的中的第一个,入伙金被限制为40先令。禁止公司以联合的能力,即利用联合资金从事贸易;禁止用共同印章借入资金或者说禁止对所有支付了入伙金的英国臣民在各地自由进行贸易施加任何限制。公司管理机构为9人组成的委员会,他们在伦敦集会;同时他们每年由公司在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三地的自由民选举,一个地方选举3名。任何委员不得连任3年以上,任何委员都可由贸易殖民局罢免。现今为听取了其个人辩护后,由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罢免。禁止委员会从非洲出口黑人,或进口任何非洲货物到英国。但是由于他们要负担要塞和驻军的费用,为了那个目的他们可以往非洲出口英国的多种货物。他们可以从他们在公司可能获得的货币中,拿出数额不超过800镑作为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三地的公司职员和代理人的薪金、他们在伦敦办事处的房租以及在英国管理委员会和代理处的所有其他费用。在支付了上述各种费用后,800镑中如还有剩余,他们可以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分配,以酬劳他们的辛劳。通过这个规章,也许可以指望垄断精神将得到有效的限制,而这些目的中的第一个也就充分得到了满足。然而,看来似乎并非如此。虽然通过乔治三世第4年第20号法令,塞内加尔的要塞以及其所有属地统统归属与非洲进行贸易的商人公司管理。但在次年(乔治三世第5年第44号法令)规定,不仅塞内加尔及其属地而且从南巴巴利的萨利港口直至鲁杰角的全部海岸统统都归属国王管理,而免除了公司对它们的管辖权,并宣布对它们的贸易向王国的所有臣民开放。因为该公司被怀疑限制了对非洲的贸易,建立了某种不适当的垄断。不过,现在很难想象在乔治二世第23年他们是怎样做到这一点的。在下院的记录中,我们看到他们曾受到过这种控告。不过记录中常常并不总是最真实的事实。委员会的9个成员全为商人,他们的要塞和驻地的总督和官员全部依靠他们。后者很可能对前者的嘱托和委托特别关注,这样也就形成一种垄断。设立这家公司的法律力图限制垄断性,但未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