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辩护演讲
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而同原告或公诉人进行的辩论演讲。它可分为被告本人的辩护演讲和律师(或辩护人)的辩护演说两种。被告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演说叫直接辩护演说。在法庭以外的场合发表的叫间接辩护演说,这种演说起不到自辩的作用。辩护演说还可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为个人或某一案件进行辩护的演说;另一类在表面上看来是为个人,实际上却是为了某项事业而发表的演说,这种演说不只是单纯地用于无罪或轻罪的自辩,因而在力度、情感、气势等诸方面更为强烈宏大,也更能打动听众的心。苏格拉底的自辩、巴黎公社女战士路易斯·米歇尔在凡夫赛法庭的辩护演说、季米特洛夫在莱比锡法庭上的答辩等是这类演说的典范。
演讲“控场”有技巧
演讲时听众的目光几乎全在演讲者身上,演讲者在场上难免会有一些紧张,尤其是对于初次演讲者而言,一些偶发事件,如果处理不当,肯定会影响演讲的最终效果,因此学会演讲“控场”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