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要求限期提供证明文件。即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本法,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此外, 为查明情况, 需要涉嫌违法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其他证明文件时, 当事人也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 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时, 当事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提供。
4?? 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 可以掌握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广告活动, 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如何, 能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因此, 本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职权。
5?? 查封、扣押权。即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行政机关结束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 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主要针对可以移动的财产, 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对象仅限于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不直接相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对当事人影响较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这一措施时一定要慎重, 须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目的, 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程序、期限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