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可以说,我们已经表明了“许诺”是一个评价性语词,但由于它也是纯粹描述性的,我们其实已经表明,整个区别需要重新审查。被断言的在描述性的和评价性的陈述之间的区别其实是至少两个区别的合并。一方面在不同种类的言语行为之间有一区别,一个言语行为家族包括评价,另一个家族包括描述。这是不同种类的语内表现行为力量之间的区分。[8]另一方面在其断言可以客观确定为真或假的言论和那些其断言不能客观确定真假而是“个人决定的事情”或“意见的事情”的言论之间存在着区别。人们一直设想,前面的区别是(一定是)后面区别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某个东西具有评价的语内表现行为力量的话,它就不可能被事实的前提所负载。我的论证的要点之一是要表明,这种论点是错误的,事实前提可以负载评价性的结论。如果我是正确的,那么被断言的在描述性和评价性言论之间的区别只是在作为描述和评价这两种语内表现行为力量的区别时,才是有用的;甚至在此也不是非常有用,因为如果我们严格地使用这些词项的话,它们只是几百种语内表现行为力量中的两种;说出(5)这种形式——“琼斯应该付史密斯五美元”——的句子,从特征上说,不属于两类言论中的任何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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