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11 月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 年4 月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 年4 月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规定: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