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动物园主要上诉理由:上海动物园已尽了应有管理义务,包括灵长馆展览猴类关在笼内、设有游客安全隔离护栏、有多处安全警示牌。上诉人谢叶阳之所以受到伤害,一是无视安全警示牌、二是穿越了游客安全隔离护栏,三是主动靠近铁质笼舍或肢体进入了笼舍以内,才会发生伤害的情形。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尽到监护义务,告知谢叶阳文明游览、阻止谢叶阳穿越安全隔离栏,阻止谢叶阳给猴子喂食,只要做到其中一个环节,就不会发生谢叶阳受到伤害的情况。故相应的责任应由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另外,谢叶阳的假肢属于美容性的假肢,不具备功能性的特点,该费用不应由上海动物园承担。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谢叶阳原审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谢叶阳辩称:上诉人动物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同意其上诉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第一,对于上诉人谢叶阳的受伤,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上诉人上海动物园是否需承担各自的责任及责任应如何分担;第二,谢叶阳的假肢费用是否应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之后的维修费用在本案中是否应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