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 号)规定: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 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 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 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二十五)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 号)规定: